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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立波与李公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胡立波,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公山,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胡立波诉被告李公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胡立波承担400元(退回400元)。审判员  孟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