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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280号原告黎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9日,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委托代理人廖家琴,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甲,男,生于1988年2月14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及其代理人廖家琴,被告关某甲及其代理人张晓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关某甲于2010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8月9日生育一子名关某乙。原、被告双方因婚前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的抚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关某甲辩称,结婚及生育子女属实,其他均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关某甲于2010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8月9日生育一子名关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到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证明、结婚登记申请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关某甲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的。本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多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为搞好家庭而共同努力,是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