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547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抢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倩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廖某某家中有一只火铳,经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该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廖某某家中有一只火铳,公安民警见状立即收缴了廖某某持有的枪支。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刑事照片,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