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明祥贵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明祥贵,张桂英,龙晓虹,龙晓彬,明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明祥贵,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张桂英,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龙晓虹,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龙晓彬,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明媚,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被告明祥贵、张桂英、龙晓虹、龙晓彬、明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