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倪宿宁、牟宗英。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李夫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璇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