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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建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张荣桥、王强、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斌,张荣桥,王强,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斌。被执行人:张荣桥。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荣桥。被执行人: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国。申请执行人袁建斌与被执行人张荣桥、王强、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1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9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荣桥名下的车辆1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强名下的车辆1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彭州市的土地1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1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