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太、杨年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杨军太,杨年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接华,律师。被告杨军太,男。被告杨年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太、杨年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为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