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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与宿州市丰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宿州市丰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辉,李想,陈健,李振方,魏庭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35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欧小鹏。被申请人:宿州市丰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辉,男。被申请人:李想,男。被申请人:陈健,男。被申请人:李振方,男。被申请人:魏庭庭,女。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丰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辉、李想、陈健、李振方、魏庭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辉所有的皖L号车辆予以查封;并对其所有的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河村张茂新采石厂的80%股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魏庭庭所有的皖L号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北港利.锦绣江南28#B楼0202室、宿州市汴河中路北侧.观音堂东侧富宁大厦A区0701室、0702室、0703室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陈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祥居综合楼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振方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祥居综合楼0206室、0306室、0406室、0506室、0606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辉所有的皖L号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辉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石河村张茂新采石厂的80%股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魏庭庭所有的皖L号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北港利锦绣江南28#B楼0202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位于宿州市汴河中路北侧.观音堂东侧富宁大厦A区0701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0702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0703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陈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祥居综合楼0101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振方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祥居综合楼02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03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04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05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06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昌南路房产一处(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