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双霞与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双霞,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周双霞。被执行人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辉。本院在执行周双霞与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403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0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