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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史国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史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07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卿,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国平,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国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国平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人湖南神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9608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264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97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承担本案受理费12825元,申请执行费1226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史国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01534.1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