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巧荣与方正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巧荣,方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巧荣,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英俊,系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正良,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世泉,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巧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以其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处结果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巧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林华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