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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童江钱与郑剑、束必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剑,束必跃,邵文芳,童江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剑。上诉人(原审被告)束必跃。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文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江钱,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3********,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大营村*组**号。上诉人郑剑、束必跃、邵文芳与被上诉人童江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缴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郑剑、束必跃、邵文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继元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黄方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