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汝州市滨河休闲养生洗浴城与被告原某某、原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汝州市滨河休闲养生洗浴城。经营者张某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原某某,男,48岁,汉族。被告原某甲,男,25岁,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汝州市滨河休闲养生洗浴城与被告原某某、原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滨河休闲养生洗浴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滨河休闲养生洗浴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滨河休闲养生洗浴城撤回对被告原某某、原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汝州市滨河休闲养生洗浴城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