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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恢1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金生与毛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生,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恢1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生。被执行人毛建军,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金生与被执行人毛建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毛建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苏金生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其他物品费各项损失人民币45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毛建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