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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魏清吉、邱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住所地浦城县。负责人施秀芝,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必忠,男,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魏清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邱桂凤,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清吉、邱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对被执行人魏清吉、邱桂凤提供抵押的财产处置变现比较困难,且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