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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加峰与高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峰,高述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20号原告李加峰,住德惠市。被告高述田,住德惠市。原告李加峰与被告高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景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述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加峰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高述田因急需用款,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4500元,约定此款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还清,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4500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述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高述田在原告李加峰处借款人民币34500元,约定此款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此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借条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被告未出庭抗辩,应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故应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述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加峰借款人民币34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返回原告331元,由被告负担331元;邮寄费1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