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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连生与陈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生,陈文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428号原告黄连生,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开,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连生与被告陈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连生的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连生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7月1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北路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双方为此签署《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借款期至2013年9月1日;发生争议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过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评估、拍卖、调查、差旅费等费用……”。然而,被告借款数月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还款不予理会,原告催要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文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确认向原告借到10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9月1日之前归还,借款引起诉讼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等。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8月支付了2600元利息,后未再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文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可以证实被告陈文开确认向原告借到款项100000元的事实,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返还借款。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2600元应视为归还本金,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400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2日起计付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陈文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连生返还借款974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文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文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天胜人民陪审员  吕雅龙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逸天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