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松才、吴桂有等与黄纯昌、覃达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才,吴桂有,黄剑新,黄连新,黄纯昌,覃达金,黄显昌,蒙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才,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桂有,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剑新,农民。申请执行人黄连新,农民。被执行人黄纯昌,农民。被执行人覃达金,农民。被执行人黄显昌,农民。被执行人蒙金荣,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松才、吴桂有、黄剑新、黄连新申请执行黄纯昌、黄显昌、覃达金、蒙金荣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杨 程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章丰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