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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晏某与周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晏某,公务员。被执行人周某,无业。晏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晏某从被执行人周某住所处将法院判决归申请执行人晏某所有的创维彩电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实木床两张、席梦思床垫两张、沙发一条搬走,太阳能热水器由于暂时无法拆卸,申请执行人晏某将改日请专业人士拆卸,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某交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李 科代理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贤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