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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粉诉被告翟武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翟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0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运平,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