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与刘帮库、徐春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刘帮库,徐春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住所地安阳市。组织机构代码:L3401875-4。负责人徐亚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根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帮库,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被告徐春平,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诉被告刘帮库、徐春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84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负担。审判员 雷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