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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龚明建与石首市祥源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龚明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首市祥源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劳人仲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首市祥源电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石劳人仲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首市祥源电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2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