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崔培印与曹县苏集镇万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培印,曹县苏集镇万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崔培印,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成华(特别授权),山东省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县苏集镇万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兴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培印与被告曹县苏集镇万庄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培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崔培印负担。审判员 李庆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昌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