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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仵海丰、仵海洋、仵海丽被执行人 仵平贵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仵海丰,仵海洋,仵海丽,仵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仵海丰,男,1962年生申请执行人仵海洋,男,1965年生申请执行人仵海丽,女,1968年生被执行人仵平贵,男,1937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仵平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9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仵海丰、仵海洋、仵海丽被执行人仵平贵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