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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东平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东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615号原告丁东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华侨新村233号底层。负责人陆东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尧,被告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东平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