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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开商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商初字第00166号原告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开发区通榆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元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映彬,该公司职员。被告齐齐哈尔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明海公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吴东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精铸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加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