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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翟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82号原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1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由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涟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翟某不服,以原审法院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月底,上诉人翟某在涟水县涟城镇军民商业广场11号楼自己家的阁楼内,购买赌具、桌椅开设赌场,在赌场外架设监控,多次纠集王冬康、沈金源等人以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0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翟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某撤回上诉。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一农审判员  李贻德审判员  罗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