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县快大茂镇三合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丽,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上诉、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缴纳、收取诉讼费用等事项。被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治安村。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8589元,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895元,由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