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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淑玲与蒋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2227号原告:董淑玲,女,194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慧,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董淑玲与被告蒋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新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牛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