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淑玲与蒋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2227号原告:董淑玲,女,194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慧,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董淑玲与被告蒋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新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牛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