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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6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驾驶粤K×××××大型普通客车由茂名市河西客运站往高州云潭方向行驶,8时54分行驶至S372线羊角爱群小学路段时,碰撞公路外正在倒车的由柯火日驾驶的粤K×××××轻型仓栅式货车上搭载超长的货物,被告人张某打左方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梁某驾驶的粤K×××××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粤K×××××大型普通客车与粤K×××××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体表操作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及其驾驶的粤K×××××客车所属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梁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83152.55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及梁某、柯火日的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人柯某、王某、古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说明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对出现的危险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险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妍人民陪审员  廖日珍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东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