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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吴伟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卫文,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法定代表人:樊展文。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广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房实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尚汇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永忠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卫文、被告新尚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实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1#宿舍、2#宿舍、1#厂房、2#厂房、3#厂房建设工程提供监理服务,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总监理费328560元。总项目监理合同工期为1年。该工程于2013年12月3日开工,原告开始履行监理职责,被告也支付了第一笔监理酬金65000元,但其后未再支付过监理酬金。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及施工方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质监站等开会,确认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停工。被告至今仍未复工,原告监理时间从开工起已超过一年时间,被告应全额支付监理酬金余额263560元给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监理费26356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新尚汇公司辩称:原告不具备收取款项的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原告房实公司与被告新尚汇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006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计划兴建的1#宿舍、2#宿舍、1#厂房、2#厂房、3#厂房提供监理服务,并约定:“第一部分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12月1日完成。单体工程的监理合同工期为1年,总项目监理合同工期为1年……第二部分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三部分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服务酬金按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收取监理费。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1#宿舍、2#宿舍、1#厂房、2#厂房、3#厂房。总监理合同的酬金(65712.37×5.0=328560.00元以单体工程监理合同暂约一年工期计算)按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伍佰陆拾零元(¥328560.00元)总价包干。监理费支付方式:(1)以单体工程开始施打第一根桩或天然基槽开挖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付监理费酬金65000.00元。(2)单体工程开工两个月后的一个星期内付监理酬金98000.00元。(3)总项目工程完成后的一个星期内付监理酬金130000.00元。(4)总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付余下监理酬金35560.00元。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总项目监理合同工期(以单体工程开工报告日期开始计算监理合同工期)超过一年后监理人与委托人双方另行签订延期监理报酬协议。”。另查明:被告新尚汇公司已向原告房实公司支付了监理费65000元。涉案工程因被告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于2014年10月底左右停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告房实公司与被告新尚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涉案工程因被告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已于2014年10月底左右停工,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涉案工程停工而解除合同,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现合同期限已届满,故剩余的监理费263560元(328560元-65000元),被告应清偿给原告。虽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第三部分第十条约定了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为分四笔支付,但综合该合同第二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等关于超出合同期限后的处理方法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可以看出该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仅为一年,而一年的总监理费为328560元,超出一年后双方需另行签订延期监理报酬协议,因此,监理费分四笔支付是建立在涉案工程在一年合同期内完成的基础上,而无论涉案工程能否在一年合同期限内完成,一年合同期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足额监理费。故被告辩称的因涉案工程没有完成而不需支付监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635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7元,由被告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经预交525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支付监理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退回受理费2627元给原告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