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曹世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世强,潘福安,董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曹世强,男,生于1981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潘福安,男,生于1972年6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董晓鹏,男,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世强、潘福安、董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世强、潘福安、董晓鹏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为94987.46元及案件受理费161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8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