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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8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495号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D225。法定代表人吴发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昝增辉,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云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刘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森,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昝增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捷云公司起诉称:2012年10月,六建公司向捷云公司购买石材,用于六建公司位于通州区马驹桥的合生世界村E区楼盘内装工程部分石材的更换,10月23日,捷云公司按约定将货物送至六建公司指定地点合生世界村E区工地,六建公司收货并安装使用。2014年7月23日,双方办理了《2012年10月份石材收料汇总单》,对供货价款数额和交货地点进行了确认。六建公司在收货后只支付部分货款,至今拖欠货款165619.4元未支付。故捷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六建公司支付货款16561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建公司承担。六建公司答辩称:同意捷云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欠款金额。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捷云公司为六建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的合生世界村E区楼盘内装工程更换部分石材,并于2012年10月23日将货物送至六建公司指定地点。2014年7月23日,捷云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2012年10月份石材收料汇总单》,确认货款金额为185619.4元。后六建公司给付2万元,尚欠165619.4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捷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2012年10月份石材收料汇总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捷云公司与六建公司所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捷云公司为六建公司供应了货物,六建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现六建公司拖欠未付,理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故对捷云公司要求六建公司支付货款16561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货款十六万五千六百一十九元四角。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零六元,由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