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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朱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179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朱某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现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自2014年至今一直在广州市白云区居住。原告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现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高新区。自2011年原告工作调动至西安居住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被告朱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