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妹娣与太仓市振泰纺织有限公司、陶耀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妹娣,太仓市振泰纺织有限公司,陶耀其,何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614号申请执行人周妹娣。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仓市振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耀其,总经理。被执行人陶耀其。被执行人何美芳。周妹娣与太仓市振泰纺织有限公司、陶耀其、何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太沙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振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周妹娣(周美娣)10000元,于2014年12月底前支付周妹娣(周美娣)20000元,于2015年4月底前支付周妹娣(周美娣)50000元,于2016年4月底前支付周妹娣(周美娣)49600元。陶耀其、何美芳对本项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三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周妹娣(周美娣)有权按照163296元申请执行。太仓市振泰纺织有限公司、陶耀其、何美芳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周妹娣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347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太仓市振泰纺织有限公司、陶耀其、何美芳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除被执行人陶耀其名下有无证厂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在2015年10月13日申请人周妹娣与被执行人陶耀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陶耀其于2016年春节前给付周妹娣34742元,之后每年春节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春节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上述无证方产,因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太沙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