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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马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富与被告文山市薄竹镇白祖革采石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富,文山市薄竹镇白祖革采石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王世富,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戴钊、陆朝平,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市薄竹镇白祖革采石场。负责人王定辉。地址:薄竹镇白租革村民委以哈底村。委托代理人肖杰,屏边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富与被告文山市薄竹镇白祖革采石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富以需寻找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富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世富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发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