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鲁明与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鲁明,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韩鲁明。被执行人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虞万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鲁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富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