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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现住。公民身份号码:×××0422。被告陈某甲,男,汉族,现住。公民身份号码:×××041X。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宝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偏激,并有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之前借款13万元给被告,现当作陈某乙的抚养费。儿子陈某乙读大学原告同意支付一半费用,原告电话告知被告后可以随时探望儿子陈某乙。原告诉请如下:1、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属实,但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后被告经济比较差,得到原告的经济支持,但实际数额没有诉状中写的那么多。被告认为为了家庭完整及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双方到广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不关心原告且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插足,致原、被告双方产生隔阂。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相识谈婚、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间缺乏沟通、相互埋怨和猜疑、没有处理好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所致。原、被告夫妻间应互相宽容,互相关心,互相信任,被告应当更多地关心和体贴原告、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原告在与异性的交往中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避免引起被告的合理怀疑。只要双方做到相互关心,以诚相待,彼此多沟通联系,共同抚养好儿子,其家庭关系就能融洽和谐。因此,原告应当主动放弃离婚的念头,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没有提供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彩凤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