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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苟某甲、苟某乙、苟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葛某某,女,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苟某甲,女,成年,汉族。被告苟某乙,男,成年,汉族。被告苟某丙,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苟某甲、苟某乙、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加国审 判 员  任 燕人民陪审员  刘传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