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4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阿赛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86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19层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15505233-1。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丹萍。被执行人龙岩阿赛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新罗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7537148-0。法定代表人林永錬,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阿赛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9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525939.26元及逾期违约金110079.08元(暂计至2014年10月15日),支付案件受理费5030元,以上共计6410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龙岩阿赛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3880.1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48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