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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