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诸城市建升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明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建升机械有限公司,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建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安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明。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建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明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1664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1664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相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