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徐秀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929号原告陈建伟。被告徐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伟与被告徐秀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因原告在本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前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伟撤诉处理。审��员徐丹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