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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许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许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建材款14440元,被告许某某、吴某某负连带责任,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三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