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淮滨县服务公司与韩庆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滨县服务公司,韩庆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淮滨县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祝,男,1963年生。原告淮滨县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诉被告韩庆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起诉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庆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9月,原被告多次签订淮滨浴池承包经营合同,但每次履行合同时,被告均拖欠一次承包费,至2013年9月止,被告共拖欠承包费129312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告知被告房子要收回,并让其结清承包费,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结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129312元,搬出其承包的店铺并交回我公司。被告未答辩。原告当庭出示证据如下:1.淮公字第287号房屋所有权证。2.2009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承包合同。3.原告2013年7月11日及11月4日给被告的两份通知。4.被告拖欠承包费证据,拖欠的承包费125950元。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0年9月至2013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淮滨浴池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共拖欠承包费125950元。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合同,原告多次告知被告房子要收回,并让其结清承包费,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结,也未搬迁交房。本院认为,1.2000年9月至2013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淮滨浴池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合同,原合同顺延履行,顺延期间未确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告多次告知被告要收回房子,已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应及时搬迁交房。2.被告应履行拖欠承包费129312元的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庆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搬出其承包的店铺(淮滨浴池)。并给付拖欠的承包费125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