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钢达与朱读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55号原告徐钢达。被告朱读和。原告徐钢达诉被告朱读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463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新农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3日,朱读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徐钢达铁款人民币34630元,归还日期7月20日之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读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钢达货款346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元,被告朱读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