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代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代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58号原告:代某甲,女,汉族,2011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崔某。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代某乙,男,汉族,教师,1980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甲诉被告代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代某甲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