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宪更等与纪尚君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陈宪更,男,生于1948年1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段秀兰,女,生于1945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莹莹,女,生于1995年1月18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瑞雪,女,生于2001年1月7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褚红玲,女,生于1968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纪君尚,男,生于1950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宪更,段秀兰,陈莹莹,陈瑞雪,禇红玲与被执行人纪君尚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纪君尚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21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昌阳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