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振宇申请宣告徐桂珍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宇,徐桂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178号申请人苏振宇,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徐桂珍,女,1931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苏振宇要求宣告徐桂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振宇申请称,苏振宇与徐桂珍系母子关系,于2005年6月14日在家中走失,案发当日即在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大成街派出所报案,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申请宣告徐桂珍死亡。经查,徐桂珍,身份证号×××,女,1931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2005年6月14日自其户籍所在的家中走失,至今未归,现徐桂珍下落不明已十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桂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徐桂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桂珍下落不明已十年有余,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未找到,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桂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