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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宝亮与张印、孙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亮,张印,孙文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张宝亮,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印,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孙文芬,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亮与被告张印、孙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文芬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亮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文芬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亮撤回对被告孙文芬起诉。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