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宝亮与张印、孙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亮,张印,孙文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张宝亮,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印,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孙文芬,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亮与被告张印、孙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文芬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亮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文芬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亮撤回对被告孙文芬起诉。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举 来源: